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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河南省閥門工業協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河南省閥門工業協會    英文譯名;HNVZ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河南省從事閥門、閥門電裝、地方性鑄造、密封等管配件制造業、科研設計單位、有關團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團體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進一步開拓奮進,與時俱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通過多層次,多種活動,推動會員之間的合作,促進行業的科技創新,生產發展和效益提高作出貢獻。與國內、外同行業進步溝通、交流,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提升行業的知名度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而努力。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的住所是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國內外市場動態、國內外閥門行業及成套產品的發展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本省閥門行業的發展計劃、政策、法規、價格等方面的建議,同時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愿望,起到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向會員單位宣傳有關政策和法規,宣貫閥門及其相關標準。接受政府委托,制訂本行業發展綱要;

(三)組織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發展情況和市場動態,收集各類技術、經濟信息,做好協會網站信息發布及協會微信公眾號信息傳播,編輯出版行業內部通訊;為政府、企業、會員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提供信息服務;

(四)收集反饋行業的產品及質量信息,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咨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及考察活動,并不定期舉辦閥門技術、質量、認行業市場動向等交流活動;

(六) 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托,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組織研究閥門行業產品經濟規模,提出建議推廣的閥門行業節能產品、淘汰產品、鼓勵發展的產品;

(七)為企業的質量工作提供咨詢服務、認定,參與行業質量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舉辦閥門行業的展銷會,努力開拓閥門國內外市場。

(九)組織協商修、制訂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十)承辦上級有關部門、其他團體委托的行業管理事宜或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從事閥門、閥門電裝、鑄造、密封等管配件生產、經營,并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的企業單位、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專家、學者、有關科技人員和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  3 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30%。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 3 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  2 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章程所稱本人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雙重登記的社會團體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

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三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四條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四十六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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